近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潮州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市民在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就市民关心的关于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其房产宗地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指出:划拨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经济适用房除外)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收。为便于确认交易价格,在申请此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先缴纳契税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即由划拨改为出让,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竣工时间起计(在《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1990年5月19日起计)。
此外,关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占用土地面积、界线与原土地发证面积、界线不一致的问题。《意见》指出住宅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尚未登记办理确权手续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原开发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可补办相关手续的,由原开发商补办用地手续和规划调整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宗地界线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但已办理确权手续或房屋已全部(或部分)登记到业主名下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由于历史上乡村规划、建设监管的缺失,导致在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没有规划准建,也没有建设验收等手续,为尊重历史、规范现有,对此类不动产登记,《意见》要求按以下方式处理。1986年3月2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凭村级(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村级以上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公示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1986年3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凭镇级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设没有实施规划,不需建设验收的情况,凭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此期间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凭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及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进行不动产登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不管其用地性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并经规划核实(验收)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依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违法超建的,须完善相关手续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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